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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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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于2014年3月17日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二十六条,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总则

- 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

- 适用范围包括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

- 退役安置工作由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是怎样的?

2、安置方式

-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可以作退休安置。

-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3、安置计划

-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4、安置补助

-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5、住房保障

-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6、医疗保障

-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7、责任追究

- 军地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等情形之一,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体现了国家对伤病残军人的关心和重视,对于保障他们的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伤残 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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