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谁?制定程序是怎样的?
- 知识资讯
-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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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颁布各类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的制定需遵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1、立项: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立项申请需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2、起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可以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众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应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应进行论证咨询。
3、审查: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立法原则,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等。

4、决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经审议通过后,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5、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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